关于新增和修订卫生监督防疫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函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委托卫生防疫服务、卫生检测、卫生质量检验收费标准(试行)>的函》(京卫物价字[2008]2  号)收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现将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受单位和个人委托进行卫生监督防疫服务的收费标准和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新增检验项目的收费标准,具体见附件1。
  二、根据现行卫生监督防疫服务收费标准的试行情况,对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卫生监督防疫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函》(京发改[2005]1740号)进行修订,具体见附件2。
  三、请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持本函到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事宜。
  四、收费收入管理仍执行财政部门现行规定。
  五、请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文件等向社会公布,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卫生监督防疫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函》(京发改[2005]1740号)中有关规定与本函不一致的,以本函为准。
  特此函复。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