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税局:
你局《关于确定新增普通专用发票销售价格的函》(京地税函[2008]98号)收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111号)有关规定,现将你局新增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工本费标准
《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卷式票(编码l270030035),每卷22元(200份/卷)。
《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工商银行自助式一联票(编码l27003036),每包l50元(1000份/包);
二、请市、区县地方税务局持本函到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监制)的收费票据。此项收费收入按有关规定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
三、请按有关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公众监督。
四、本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复函。
二○○八年七月十七日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