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华北电网公司,北京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8〕25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北京地区燃煤、燃气发电和热电联产企业上网电价标准,每千瓦时提高0.02元。北京市燃气机组上网临时结算电价由每千瓦时0.452元调整为每千瓦时0.472元。本次电价调整范围和调整标准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执行(具体价格见附件)。
二、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调整后,电网经营企业对电力用户的销售电价暂不作调整。
三、以上电价调整自2008年8月20日起执行。
四、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电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本次上网电价调整措施及时落实到位。
二○○八年八月十九日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