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发展改革委: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严禁向学生收取安全管理费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发改价格[2010]118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提出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的具体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教育收费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按照《北京市定价目录》规定,除公办学校学生住宿费及民办学历教育学校收费实行市、区(县)分级管理外,制定或调整其他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统一由市教委提出意见,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执行。任何部门和学校不得自行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二、深入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加强对公示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管。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继续深入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过收费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招生简章、收费通知单等多种形式将学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等向社会公示,并根据政策调整及时更新公示内容,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各区县要加强对公示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管,坚持公示内容审核制度,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
三、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加大乱收费案件的查处力度。各区县要针对近期部分学校、幼儿园以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为名,向学生收取“安全管理费”、“电子识别卡费”、“门卡费”、“保安费”等群众举报,开展严禁向学生收取安全管理费专项检查(由市物价检查所另行组织安排),对以安全设施升级、配备安保人员为由,自立项目向在校学生、在园儿童收取安保费用的价格违法行为,发现一起,严肃处理一起。对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典型案例,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还要建议行政监察部门追究责任人和领导者的责任。
特此通知。
二○一○年六月七日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