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及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文件的通知(已失效)

市各有关单位,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委、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委、交通局、审计局、质监局、纠风办: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审计署、国家质检总局、国务院纠风办、国家预防腐败局《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检[2010]79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本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开展收费情况摸底调查。市、区县各委办局要对本单位及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文件规定或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检验、检测、评估(或评价、评审)、审定、鉴定、认证、考试、培训等服务和收费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汇总收费情况,并提出清理意见。汇总方式为:行政机关经营服务性收费、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社会团体经营服务性收费、检验检测鉴定认证收费等填报《经营服务性收费报表》(附件1至附件4),涉及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环节的各项收费填报《涉及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环节收费报表》(附件5)。
二、市各委办局应于2010年6月30日前,将摸底调查情况以正式公文(含电子版)形式上报有关部门。具体为: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及清理意见报市发展改革委,在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及清理意见报市民政局,涉及房地产开发建设交易环节收费情况及清理意见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检验检测鉴定认证收费情况及清理意见报市质监局审核。
三、区县各委办局于2010年6月20日前,将摸底调查情况以正式公文(含电子版)形式分别报区县发展改革、民政、建设、质监等部门。具体为: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及清理意见报区县发展改革委,在区县民政局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及清理意见报区县民政局,涉及房地产开发建设交易环节收费情况及清理意见报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检验检测鉴定认证收费情况及清理意见报区县质监局审核。各区县有关部门应汇总各类收费情况,并统一提出清理意见,于2010年6月30日前,按第二条的规定分别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质监局。
四、市有关部门将对各单位摸底调查的收费进行审查,分别提出清理意见。
特此通知。

附件:1.行政机关经营服务性收费报表
2.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报表
3.社会团体经营服务性收费报表
4.检验检测鉴定认证经营服务性收费报表
5.涉及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环节收费报表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