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市出租车燃油附加费有关事项的复函(已失效)

交通委运输管理局:
  贵局3月11日《关于商请启动出租汽车租价与油价联动机制相关措施的函》收悉。为应对油价上涨对出租车行业影响,经研究,并报市政府批准,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出租车燃油附加费标准调整为2.00元/运次,征收范围仍为乘距超过基价公里(3公里)乘客。当油价低于7.10元/升时,燃油附加费标准相应下调。
  二、出租车燃油附加费自2011年4月9日起调整。
  三、请贵局做好政策实施前后的配套工作,指导出租车企业及时更换出租车燃油附加费标识,并做好政策宣传和出租车驾驶员培训工作,确保政策平稳实施。
  专此函复。

                                 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