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估价师考试收费标准的函

市国土局:
  你局《关于申请重新核定土地估价师考务费标准的函》(京国土财函[2011]494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土地估价师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47号),现将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协会向参加土地估价师考试人员收取的考试费标准及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土地估价师考试收费标准(编码160011001)继续执行每人每科45元(含上缴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15元)的收费标准。
  二、请你局持本函到市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三、收费收入管理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请你局按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文件等向社会公布,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五、本函自2011年6月10日起执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土地估价师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8]669号)同时废止。
  专此函复。

                              二O一一年六月九日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