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华北电网电价文件的通知(已失效)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北京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9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调整北京地区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本次电价调整范围和标准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执行。各类用户调价后具体电价标准见附件。

  二、调整后的各类销售电价,除附件1-5中一般工商业用电外,均为到户价格,即已包含应收取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三、以上电价调整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四、各有关部门要确保各项规定落实到位。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电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