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本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自2004年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04]1908号)批准立项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对于项目价格公布过参照标准的,继续按照参照标准执行;对于项目价格由医疗机构按规定自行核定并备案的,在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正式公布价格前,暂按备案价格执行。

  二、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完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制度,逐步规范本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三、各医疗机构要继续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健全医疗服务价格内部管理体系,切实加强对本单位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审核、管理和监督。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督和检查,对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卫生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