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提请将卫生防疫服务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收费标准的函》(京卫财字[2012]10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将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新增和修订卫生监督防疫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函》(京发改[2008]1141号)规定的试行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受单位和个人委托开展的卫生防疫服务费(编码139009020)、卫生检测费(编码139009016)、预防性体检收费(编码139009018)、预防接种劳务收费(编码139009019)仍执行现行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请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持本函到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事宜。
三、上述收费收入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请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文件等向社会公布,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五、本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卫生监督防疫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函》(京发改[2005]1740号)、《关于新增和修订卫生监督防疫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函》(京发改[2008]1141号)同时废止。
专此函复。
附件:北京市卫生防疫服务、卫生检测等收费标准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