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国税局新增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已失效)

市国税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准新版发票销售工本费的函》(京国税函[2012]110号)收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11号)有关规定,现将市、区县国税局销售的新增发票工本费标准及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新增发票工本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市、区县国税局持本函到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票据。

  三、上述收费收入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市、区县国税局按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文件等向社会公布,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五、本函自2012年7月15日起执行。

  专此函复。

  附件:新增发票工本费标准表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

  

新增发票工本费标准表

收费项目

编码

包装

规格

单位

工本费标准

(元)

《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本式)

176002015

50/

2.10

《北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本式)

176002016

50/

2.00

《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卷式)

176002017

100/

3.80

《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专用发票》(折票)

176002022

50/

19.00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折票)

176002018

50/

16.90

《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折票)

176002019

50/

16.90

《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折票)

176002020

50/

16.20

《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折票)

176002021

50/

16.90

《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折票)

176002023

50/

18.70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