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税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准新版发票销售工本费的函》(京国税函[2012]110号)收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11号)有关规定,现将市、区县国税局销售的新增发票工本费标准及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新增发票工本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市、区县国税局持本函到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票据。
三、上述收费收入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市、区县国税局按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文件等向社会公布,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五、本函自2012年7月15日起执行。
专此函复。
附件:新增发票工本费标准表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
新增发票工本费标准表
收费项目 |
编码 |
包装 规格 |
单位 |
工本费标准 (元) |
《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本式) |
176002015 |
50份/本 |
本 |
2.10 |
《北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本式) |
176002016 |
50份/本 |
本 |
2.00 |
《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卷式) |
176002017 |
100份/卷 |
卷 |
3.80 |
《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专用发票》(折票) |
176002022 |
50份/包 |
包 |
19.00 |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折票) |
176002018 |
50份/包 |
包 |
16.90 |
《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折票) |
176002019 |
50份/包 |
包 |
16.90 |
《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折票) |
176002020 |
50份/包 |
包 |
16.20 |
《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折票) |
176002021 |
50份/包 |
包 |
16.90 |
《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折票) |
176002023 |
50份/包 |
包 |
18.70 |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