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省际客运场站旅客站务费问题的复函

交通委:

  你委《关于调整省际客运场站旅客站务费收费标准的函》(京交函[2012]396号)收悉。为保证本市各省际客运场站正常运行,提升客运站服务管理水平,经市政府批准,本市省际客运场站旅客站务费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本市省际客运场站旅客站务费收费标准调整为:一级站2元/票,二级站1.5元/票,三级站1元/票。

  二、旅客站务费由省际长途客运企业向客运站支付。省际长途客运企业不得在客票外向旅客另行单独收取旅客站务费。

  三、你委要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审定本市客运场站级别,督导客运站提高服务质量,为旅客提供良好的候车环境。

  四、本函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原北京市交通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北京市汽车客运站收取旅客站务费的通知》(京交财字[1998]106号)同时废止。

  专此函复。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7月25日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