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热能表等9项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函(已失效)

市质监局:

  你局《关于新增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函》(京质监函[2014]97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现将热能表等9项新增加的计量检定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9项新增加的计量检定项目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你局所属计量检定机构及你局授权检定机构持本函到市、区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上述收费收入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收费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文件等向社会公布,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五、本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专此函复。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4年7月15日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