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面向社会提供电动汽车充电服务经营者的用电价格和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本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5]848号)和《北京市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的规定》,现将规范本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明码标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码标价方式。提供电动汽车充电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服务区域、收费地点醒目位置,使用标价牌、价目表或电子信息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二、明码标价内容。经营性充电服务明码标价应当包含:每千瓦时峰谷分时电价和服务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单位监督电话和价格举报电话。
三、明码标价要求。明码标价应当做到标价内容真实明确、价目齐全、字迹清晰、标示醒目,电度电价或服务费标准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统一监制备案。经营者明码标价方式,需向市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备案监制。经营者自行制作。
五、价格监督检查。经营者如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或者利用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市、区价格行政执法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实施行政处罚。
本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试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5月28日
(联系人:物价检查所 高建平; 联系电话:82283932)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