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为进一步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现决定:

  一、废止《关于印发和的通知》(体改生[1992]31号)。

  二、对4件规章、1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

  主任:徐绍史

  2015年5月30日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