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5〕49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自2015年8月18日24时起,每吨分别降低210元和205元(具体价格见附件)。各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二、本市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按照最高零售价每吨扣减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按照最高零售价每吨扣减300元和运杂费(最高零售价格的1%)确定。
三、各成品油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成品油价格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明显位置公布油品价格。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附件:北京市汽、柴油价格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8月18日
附件
北京市汽、柴油价格表
品名 |
最高批发价格 |
最高零售价格 |
||
配送制,元/吨 |
非配送制,元/吨 |
元/吨 |
元/升 |
|
89号汽油 |
7105 |
7031 |
7405 |
5.57 |
92号汽油 |
7549 |
7471 |
7849 |
5.95 |
95号汽油 |
7994 |
7911 |
8294 |
6.33 |
0号柴油 |
6130 |
6066 |
6430 |
5.57 |
-10号柴油 |
6516 |
6448 |
6816 |
5.90 |
-20号柴油 |
6837 |
6766 |
7137 |
6.18 |
-35号柴油 |
7095 |
7021 |
7395 |
6.40 |
注:以吨为单位的保留到元;以升或公斤为单位的保留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