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2012年12月14日,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就《关于修订<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市民和有关单位修订意见。

  据市住建委有关负责人介绍,为加强对我市公有住宅的租赁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市住建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重新修订了《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

  该负责人介绍,本次修订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按照基本政策不变,新老政策衔接的原则,对原租赁合同进行了修订。合同主要增加了房屋安全维护使用相关约定,规定了“擅自变动房屋建筑结构”、“超过设计使用荷载使用房屋建筑”等7个影响房屋安全使用的禁止行为,要求承租人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报告,积极配合,并约定了房屋安全治理期间的租金交纳和相关违约责任问题。同时,新增加了“承租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变动房屋结构”将被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的约定。

  该负责人指出,根据《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将“因城市建设等需要,乙方承租的房屋须拆除或腾让时,甲方有权中止合同,乙方所需房屋按有关规定办理”,修改为“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时,自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本合同自动终止”。新修订的合同还明确了按月交纳房租的时间为每个月的15日之前;删除了承租人与第三者换房等不具有现实可操作性的约定。

  广大市民和有关单位可在2012年12月2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将意见反馈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住房制度改革处,邮箱:beijingfanggaiban@126.com;传真电话:010-59958492。新版合同将在征求意见基础上修订完善后颁布实施。

  附:《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通知》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