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定价目录〉的通知》(京发改规〔2015〕1号),《北京市定价目录》所列政府定价项目以外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均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与此不符的相关文件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部废止。经认真梳理,现对已废止的原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价[收]字〔1993〕第096号)等66件收费政策文件予以公布(见附件)。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5月10日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