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说明全文

  修订《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说明全文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政策,提升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水平,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对《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缴存办法》)、《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提取办法》)进行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背景

  近年来,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了诸多变化。国务院于2019年3月修订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上级监管部门出台了多项新政策,发布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国家标准。北京市于2020年4月发布实施《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对首都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提出了更高的标准。管理中心为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在归集扩面、规范缴存、优化流程等方面不断探索,采取开通网上服务、取消证明资料、减少跑动次数等措施,持续提升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为适应形势变化,需要对《缴存办法》《提取办法》进行修订,与上位政策法规保持一致,做到依法行政、合规管理,同时总结提炼实践中好的经验做法,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

  二、修订的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2.《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

  3.《关于加强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共享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通知》(建房规〔2020〕61号)

  4.《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建法规〔2019〕6号)

  5.《关于进一步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 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

  6.《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

  7.《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

  8.《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

  9.《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管〔2006〕52号)

  10.《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25号)

  11.《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北京市工资数据发布内容的通告》(京人社发〔2019〕1号)

  三、修订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工作

  《缴存办法》《提取办法》修订的基本思路为:对照国家法律法规、上级监管部门、北京市及相关部门发布的政策文件,紧密结合“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进行修订。

  在修订过程中,全面梳理与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有关文件规定,总结工作实践中成熟的经验做法,并多次征求相关部门、部分缴存单位和职工的意见建议,形成征求意见稿。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缴存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1.规范缴存政策。

  一是取消超上限缴存的审批规定(第三条)。

  二是修订在职职工范围,规定港澳台同胞缴存住房公积金,实行与北京地区在职职工一致的政策规定(第六条、第七条)。

  三是取消单位可按照自愿原则为实际工作不满六个月的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规定。

  四是明确月平均工资依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

  五是明确当年新参加工作或调入的职工在年度缴存额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第二十条)。

  六是取消无上位文件依据的企业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限制要求(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七是增加促进诚信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要求(第五条)。

  2.完善缴存机制。

  一是明确工作不满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实际工作月份确定月平均工资(第十九条)。

  二是增加实行承包、提成等薪酬制度的职工月平均工资由单位和职工集体协商确定(第二十一条)。

  三是细化不同类型职工的月缴存额计算标准(第二十条)。

  四是规范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期限(第二十八条)。

  五是明确职工不能重复缴存同一月份住房公积金(第十三条)。

  3.提高服务水平。

  一是通过信息化建设,提高数据共享水平,方便网上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第四条)。

  二是删除关于单位为职工办理转移后续相关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三是取消缴存登记、变更、注销等业务办理中非必要证明材料及要求到管理中心现场办理的要求(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四是住房公积金对账凭证实行电子化(第三十七条)。

  五是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时限压缩为10个工作日(第二十七条)。

  4.保障职工权益。

  一是增加确定、公布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下限要求,明确单位不得低于下限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

  二是增加与社保数据核查比对规定,依法处理不缴、少缴、欠缴等行为(第三十条)。

  (二)《提取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1.规范提取政策。

  一是超出家庭工资比例不再作为租房提取的条件(第五条)。

  二是增加遗产管理人规定(第十三条)。

  三是取消提取业务时纸质申请(表),由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授权管理中心进行联网核查(第十五条)。

  四是规范非本市户籍人员、港澳台同胞解除劳动关系提取公积金的要求(第五条)。

  五是增加促进诚信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要求(第四条)。

  2.简化提取流程。

  一是取消“一般由单位代为办理”和“单位向管理中心提交相关材料”的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二是取消职工提取后公积金账户最低保留10元的要求。

  三是目前现已实现1个工作日内将提取额划入职工银行存款账户,因此修改原《办法》中规定的“3日”时限(第十七条)。

  四是明确规定办理提取业务时限要求(第十六条)。

  3.提高服务水平。

  一是增加规定职工个人可办理或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提取业务(第十四条)。

  二是取消“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季度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其他情况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的限制(第八条、第九条)。

  三是目前提取资料通过数据共享方式核查,删去“提取证明材料”整章。

  四是增加通过信息化建设,提高数据共享水平,方便网上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规定(第三条)。

  4.打击违规提取。

  对单位违规提取、单位协助个人违规提取、个人违规提取分类处理(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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