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非京籍应届毕业生落户北京的指南!

用人单位引进渠道:

一、市级党政机关(含垂直管理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本单位作为主管单位向市人力社保局申报;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一级企业作为主管单位向市人力社保局申报;

二、区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本区人力社保局作为主管单位向市人力社保局申报;

三、非公有制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及其他用人单位,以登记注册地的区人力社保局作为主管单位向市人力社保局申报。登记注册地与纳税地不一致的,经纳税地的区人力社保局同意,可通过纳税地的区人力社保局向市人力社保局申报。

注明:本市考试录用公务员、大学生村官(选调生)、退役大学生士兵、特岗计划乡村教师及按照本市特定政策和要求办理引进的毕业生,实行计划单列,不占引进指标。

引进条件:

一、在校或休学期间创业的毕业生,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引进:

1、毕业生本人为创业企业发起人或主要创始人;

2、创业企业创办时本人持有股份比例不低于10%(不包含股份转让、后期入股等情形);

3、创业企业属于高精尖、文化创意等本市重点支持发展的产业,创新创业成效突出。

二、引进毕业生原则上应具有研究生学历。

引进当年博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35周岁,硕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27周岁。其中,教育、医疗卫生系统引进硕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30周岁。

三、文化、体育系统和郊区用人单位可适当引进本科毕业生。

引进当年本科毕业生一般不超过24周岁,毕业院校为北京地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京外地区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四、本市高精尖产业用人单位、优秀创新创业团队、市属高校和医疗卫生机构引进的优秀博士研究生,不占引进指标。

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毕业生,可直接办理引进手续,不占引进指标:

1、父母为北京支边人员,且在本市有直系亲属需要照顾的毕业生;

2、父母为北京知青,且在本市有直系亲属需要照顾的毕业生;

3、上学期间,父母双方均已调京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毕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