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对《价格法》中的“经营者”认定文件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海淀区计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对〈价格法〉中的“经营者”如何认定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3]8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上报我局。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对《价格法》中的“经营者”如何认定的复函

              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