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医疗机构:
目前,一些医疗机构为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相互间开办了多种形式的协作办医。为鼓励协作办医,规范医疗机构协作办医服务收费行为,凡是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协作办医医疗机构执行以下收费规定。
一、病房床位费、等级医院床位费、取暖费、住院诊疗费、等级医院护理费按患者所住医院的标准计收。
二、门诊诊疗费、手术费按出诊和手术主刀医务人员所属医院的等级计收。
三、其他医疗服务收费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四、未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医疗机构不得擅自执行协作办医的收费政策。
五、协作办医的医疗机构应按上述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本通知自2003年10月15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三年十月一日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