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关于加强粮食批发零售市场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京发改〔2004〕1459号
发文日期:2004.07.21
签发人:吴桂英
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确保首都粮食安全,维护我市粮食流通秩序,稳定粮源供应,进一步加强粮食批发、零售市场管理,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等七部委《关于加强粮食批发零售市场管理的通知》(发改经贸[2004]115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具体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组织一次全面的调查活动,摸清粮食批发、零售经营者的现状
市粮食局负责组织各区(县),对本地区的粮食批发、零售经营者(包括私营个体企业)的数量、经营主要粮食品种的数量、来源,批发和零售的渠道,批发零售经营状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摸底。
调查工作实行区(县)长负责制,各区(县)成立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门调查机构,制定周密的实施方案,确保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调查结果真实可靠。各区县的调查工作要在2004年9月1日前完成,并将调查结果正式上报市粮食局。
二、加强对粮食批发、零售市场的监管,明确粮食经营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市粮食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本市加强粮食批发、零售市场监管的规定,明确本市从事粮食批发、零售和加工的经营者在正常经营情况下的最高或最低库存数量以及各类粮食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组织经常性的检查监督活动,掌握企业依法经营状况。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本地区粮食市场信息监测网络和粮食经营情况数据统计系统,及时掌握主要粮油品种各环节价格和成本费用情况,并定期向市粮食局报告。
三、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中的规定,加强对粮食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稳定和加强本地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和人员,确保监管全社会粮食流通、宏观调控、行业指导等工作的正常开展。各区(县)要有专门的办事机构负责粮食行政管理工作。各区(县)发展改革(物价)、粮食、商务、工商、质检、农业、财政、金融保险等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粮食市场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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