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已失效)

京发改 [2005] 575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自2005年3月3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二ОО五年三月三十日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