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已失效)

文号:京发改〔2005〕797号
签发人:张万恒
发文日期:2005-04-14
 
你局《关于商请确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京运管财字[2005]103号)收悉。经研究,现将你局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规定如下:

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理论考试费每人每科20元,实际操作考试每人每科30元(编码300152017)。
收费单位持本函到市、区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特此复函。
 
主送单位:市运输管理局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