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矿产资源补偿费(矿泉水)征收标准的通知(已失效)

京发改〔2005〕823号
 
市各有关单位,各区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
  为保护我市地下水资源,促进合理开发、节约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调整我市矿产资源补偿费(矿泉水)征收标准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矿产资源补偿费(矿泉水)征收标准调整为每立方米40元。
二、矿产资源补偿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市国土资源局持本通知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并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收费票据。
本通知自4月1日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