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贯彻执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已失效)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5]60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ОО五年四月十二日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