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成品油价格文件的通知(已失效)

京发改〔2006〕749号
签发人:丁向阳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中石化北京石油公司,中石油华北销售北京分公司,北京龙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6]13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市汽、柴油批发基准价格和零售基准价格从5月24日零时起调整(具体价格见附件)。各成品油经营单位可以零售基准价格为基础,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成品油批发价继续实行差率管理。执行配送制的成品油批零差率不得小于4.5%,执行非配送制的成品油批零差率不得小于5.5%。
  三、各成品油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成品油价格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明显位置公布油品价格。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加强对本地区各成品油经营单位的价格检查。对突破国家规定的价格和变相涨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坚决查处,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