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已失效)

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区县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42号令)和《北京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特制定《北京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经市发展改革委第80次主任办公会审议并报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各被列入监审目录的单位要积极配合定价成本监审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和北京市《实施细则》要求上报有关数据和资料。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成本约束机制,加强成本核算管理,确保上报的数据报表和资料真实、合法、有效,不得瞒报、漏报。

  特此通知。

                                        二○○七年六月八日

北京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

                           

序号

监审项目

监审形式

定 期 监 审

间 隔 时 限

备注

1

食盐销售定价成本

定调价监审

 

 

2

燃气定价成本

定期监审

一年

3

供热定价成本

定期监审

二年

4

水利工程供水、城市供水、城市排水定价成本

定期监审

二年

5

城市轨道客运、公交电、汽车客运定价成本

定期监审

三年

 

6

普通出租小轿车客运定价成本

定期监审

一年

 

7

高速公路通行费定价成本

定调价监审

 

 

8

有线电视收看维护费、网络工程费、移址开通费、暂停恢复费定价成本

定调价监审

 

 

9

基本医疗诊疗费、挂号费、床位费和手术费定价成本

定调价监审

 

 

10

列入听证目录的游览参观点门票、月票定价成本

定调价监审

 

11

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公办教育收费定价成本

定调价监审

 

12

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环卫垃圾处理收费成本

定调价监审

 

13

公有住房和廉租房租金定价成本

定调价监审

 

 

14

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定价成本

定调价监审

 

 

注:“”为按价格管理权限分别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实

施的成本监审项目。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