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贯彻煤炭经营企业“十一五”结构调整与合理布局规划的实施意见

京发改〔2007〕2411号
  

各区县煤炭管理部门,各煤炭经营企业:

  为认真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煤炭经营企业“十一五”结构调整与合理布局规划》,进一步推进本市煤炭经营企业结构调整与合理布局,根据《煤炭法》、《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5号令)、《煤炭工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等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和任务

  遵循的原则:坚持保障安全,突出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煤炭需求的稳定供应;坚持清洁环保,突出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环境友好;坚持布局优化,突出与首都经济发展、产业升级的动态协调。

  主要目标和任务:到2010年,全市煤炭经营企业,在数量上,控制在750户之内(其中,2008年控制在650户之内,2009年控制在700户之内);在布局上,要符合各区域的功能定位要求;在结构上,实现规模化。

  二、不断优化布局

  根据核心区、功能拓展区、发展新区和生态涵养区城市功能定位,优化全市煤炭经营布局。

  在保证核心区人民生活需求、保障民用型煤供应稳定的基础上,随着核心区能源结构调整,压缩现有煤炭经营企业数量,逐步实现核心区煤炭经营企业的全面退出。

  根据功能拓展区在本市煤炭消费中的主要地位和煤炭供应安全性的特殊要求,重点推进煤炭经营企业的规模化、集约化。推动煤炭直供,重点鼓励煤电一体化、煤运一体化等企业集团,提高大用户与大煤矿的煤炭直供能力,鼓励签订中长期合同,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提高对煤炭资源的控制能力,增强对重点用户煤炭供应的稳定性;引导原有经营企业向外转移,在扶持大企业规模经营的同时,逐步减少经营企业数量,严格控制五环路以内发展新的煤炭经营企业。

  根据发展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引导其加强煤炭经营基础设施建设,构建良好煤炭供应流通支撑平台。加快煤炭储存交易中心建设,鼓励、支持有关区县依托铁路和公路煤炭运输主要通道,加快进行煤炭储存交易中心建设,引导经营企业逐步向煤炭储存交易中心转移,提高行业集中度;加快“集中粉碎、定点成型、统一配送、连锁经营”的新型民用型煤加工经销体系建设,鼓励有规模、有实力的型煤加工企业,建立集中成型中心,进行连锁配送。

  以满足生态涵养区需要为基础,合理确定规模。水源涵养区、风景名胜区和生态脆弱区原则上不再发展煤炭经营企业。

  三、大力推进结构调整

  按照“调控总量、优化结构、提高素质”的要求,着力推进经营企业结构调整。

  严格企业准入,新申请设立企业除达到本市资金、场地、环保、人员等条件外,必须符合煤炭经营和国家、本市及当地经济发展规划。煤炭批发经营企业,必须独立配备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施,配备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证书的计量和质检专业技术人员;煤炭零售经营企业,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煤炭质量检验机构负责煤质检验,但必须签订规范的委托协议。

  促进规模经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提高准入标准条件,促进上规模、上水平。重点扶持、发展、培育一批竞争力强,特别是对本市煤炭安全供应作用显著的大型煤炭经营企业,鼓励和支持其实现规模扩张,做大做强。推动大型企业与煤炭资源富集地区的煤炭运销企业以资本为纽带组建大型煤炭经营企业集团,或建立相对紧密的战略联盟。

  坚持优胜劣汰,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实施动态退出,鼓励大型企业对小型企业进行收购、兼并、重组改造,鼓励小企业之间实施联合重组。坚决淘汰既无稳定货源、又无稳定用户的企业。

  四、加强经营全过程清洁管理

  高度重视首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对环境建设的要求,完善煤炭流通的清洁环保措施。

  优先支持核心区型煤加工供应方式改造升级。积极推行配送、储存专用箱和配送专用车,提高核心区煤炭清洁、快捷配送能力,减少环境、噪声、视觉污染,提高首都形象。

  逐步推进煤炭储存场地密闭化。加强监督,提高要求,一方面,新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开辟煤炭储存、加工场地,必须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估,做到环保设施与主要经营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用。另一方面,现有经营企业必须配备必要的防尘、围挡设施,并逐步进行储煤场地封闭或半封闭改造。

  大力加强煤炭运销过程环保整治。煤炭装卸、堆放必须采取遮盖、洒水等抑尘措施,城区内逐步实现煤炭的封闭运输,加强外省市入境运煤车辆的管理。

  五、努力提高监管水平

  加强煤炭经营企业的全面检查。认真落实《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和《北京市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依法加强对全市煤炭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大对经营资格条件变化和依法经营状况全面检查的力度。对已取得经营资格但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持续达到取证条件的,或经营资格证有效期满而未重新办理取得申请的,依法取消经营资格。

  加强重点企业的实时监控。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平台,采用网络方式,对重点经营企业购进、销售、库存等有关信息进行动态、在线采集、分析,及时掌握全市煤炭经营企业和煤炭资源流转的整体动向。

  加强部门间的联系与协作。发展改革、工商、质检、环保、税务等部门加强联合执法,建立执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同时按各自职能进一步加强煤炭生产、经营、运输、消费各环节的监管。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