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证据规定》的通知(已失效)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燕山物价检查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监督检查证据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07〕278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