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燕山物价检查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检[2007]28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