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8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妥善应对强降温、降雪天气稳定生活必需品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8]8号)和我委《关于印发<北京市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08]150号),现提出加强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监管方案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自1月26日起,对涉及3类4种实行提价申报、6类17种实行调价备案商品的生产、经营者价格执行情况开展定点、定时巡查。
二、严查运输蔬菜、鲜活农产品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远郊区县以检查免收绿色通道路桥通行费为主,城近郊区以检查批发市场或农贸市场进场费减半为主,市物价检查所负责对6家向市发展改革委备案的企业直接检查及全市检查情况汇总工作,检查信息实行每日报送制度。
三、各级价格举报中心要确保举报电话畅通,认真受理价格举报,热情接听来电、接待来访,主动化解价格纠纷。注意搜集社会反映,发现苗头性举报,及时报告,以便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矛盾扩大和升级。
四、继续落实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双休日市场监管应急检查方案,同时加强日常市场检查,重点巡查居民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供求、储备情况。
五、市区两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召开相关行业协会、企业座谈培训会,贯彻国家和我市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的措施以及国务院新修订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帮助企业认真执行提价申报、调价备案制度。
六、加大处罚力度,发现不执行临时干预措施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从重从快处理,必要时予以曝光。
二〇〇八年二月四日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