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28号令),贷款项目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并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后,项目用款单位须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批文件提纲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08]177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五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
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和项目资金
申请报告报批文件提纲的通知
发改办外资[2008]17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行业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借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编写和报批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28号令)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外资[2008]1269号),特制定《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申报文件提纲》,现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附件:一、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
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批文件提纲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