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已失效)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中石化北京石油公司,中石油华北销售北京分公司,北京龙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8]205号),为补偿欧Ⅳ油品增加成本,本市汽、柴油批发基准价格和零售基准价格从10月7日零时起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汽、柴油标准品零售基准价格每吨分别上调200元和290元(具体价格见附件),成品油经营单位可以零售基准价格为基础,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成品油批发价格继续实行差率管理,执行配送制的成品油批零差率不得小于4.5%,执行非配送制的成品油批零差率不得小于5.5%。
三、各成品油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成品油价格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明显位置公布油品价格。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加强对本地区各成品油经营单位的价格检查,对突破国家规定价格和变相涨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坚决查处,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二○○八年十月六日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