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已失效)

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继续执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的通告》(京发改[2005]2662号)。
特此通知。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