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的函

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调整公安机关办理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的函》(京公安装财发字[2011]66号)收悉。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同意调整内地公安机关对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的复函》(计价格[2003]392号),以及公安部《关于调整公安机关办理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的函》(公传发[2011]470号),现将你局办理对外国人签证收费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非对等国家签证收费标准见附件一。

  二、按国别对等收费国家签证收费标准(编码171010009)见附件二。

  三、请你局持本函到市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四、上述收费收入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五、请你局按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文件等向社会公布,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六、本函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美国公民来华签证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8]345号)同时废止。

  专此函复。

  附件:1.非对等国家签证收费标准表

  2.按国别对等收费国家签证收费标准表

  

  

  二O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1:

  

  非对等国家签证收费标准表

  (单位:元。港币/人民币)

收费项目

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编码

一次签证

每人每次

200/168

编码171010001

二次签证

每人每次

300/252

编码171010002

半年多次签证

每人每次

500/420

编码171010003

一年多次(含以上)签证

每人每次

800/672

编码171010004

  注:原则上只收取人民币,不收取其他币种。如申请人不能支付人民币,确需收取港币或其他币种,按上述标准收取港币或按当日人民币对其他币种汇率折算,据上述标准收取其他币种。

  

  

  

  附件2:

  按国别对等收费国家签证收费标准表

  (单位:元 。 港币/人民币)

国家

一次签证

二次签证

半年多次签证

一多次(含以上)签证

哈萨克斯坦

510/429

710/600

1020/858

2040/1716

乌兹别克斯坦

610/512

930/785

1220/1024

1830/1536

亚美尼亚

500/420

750/630

1000/840

1500/1260

伊朗

830/700

1250/1050

1500/1260

2500/2100

埃塞俄比亚

580/487

870/730

1160/974

1740/1461

安哥拉

810/681

1220/1022

1620/1362

2430/2043

刚果(金)

890/747

1330/1120

1780/1494

2670/2240

加蓬

610/512

920/768

1220/1024

1830/1536

喀麦隆

570/480

860/720

1140/960

1710/1440

科特迪瓦

880/737

1060/890

1220/1029

1410/1182

摩尔多瓦

540/455

790/662

1030/869

1580/1324

乌克兰

490/409

730/613

970/818

1460/1227

英国

360/304

540/457

1090/913

2170/1826

巴拿马

690/579

1430/1200

1970/1655

2460/2069

巴西

440/369

660/554

880/738

1320/1107

玻利维亚

490/414

740/621

990/828

1480/1242

厄瓜多尔

490/414

740/621

990/828

1480/1242

美国

1100/956

1100/956

1100/956

1100/956

委内瑞拉

700/585

1070/901

1430/1201

2140/1802

智利

510/429

770/644

1020/858

1530/1287

罗马尼亚

590/512

780/683

1170/1024

1170/1024

俄罗斯

470/393

940/786

1400/1179

1400/1179

墨西哥

440/371

660/557

880/743

1330/1115

波兰

570/475

570/475

570/475

570/475

  注:原则上只收取人民币,不收取其他币种。如申请人不能支付人民币,确需收取港币或其他币种,按上述标准收费港币或按当日人民币对其他币种汇率折算,据上述标准收取其他币种。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