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地税局新版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已失效)

市地税局:

  你局《关于申请确认新版发票销售价格的函》(京地税函[2012]12号)收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11号)有关规定,现将市、区县地税局销售的新版发票工本费标准及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新版发票工本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市、区县地税局持本函到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票据。

  三、上述收费收入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市、区县地税局按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文件等向社会公布,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五、本函自2012年8月1日起执行。原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1999]第087号)、《关于调整新版低面值定额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2002]355号)、《关于停车场收费定额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2003]82号)、《关于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5元以上面值)等部分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2003]83号)、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等三行业专用发票工本费的函》(京发改[2004]60号)、《关于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专用发票等六种发票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4]1912号)、《关于北京市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专用发票等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5]1544号)、《关于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6]492号)、《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等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8]672号)、《关于新增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8]1256号)、《关于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8]1812号)、《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门诊诊疗费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9]1393号)、《关于北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9]2362号)、《关于税务登记证等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10]181号)、《关于确定新增停车收费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11]300号),自2013年1月1日起废止。

  专此函复。

  附件:新版发票工本费标准表

 

  二O一二年七月五日

 

  

  

  

  

  附件:

  新版发票工本费标准表

收费项目

编码

包装

规格

单位

工本费标准

(元)

备注

《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卷式)

127003002

100/

3.80

 

《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折票)

127003004

50/

16.20

《保险中介发票》(折票)

127003006

50/

21.40

《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专用发票》(折票)

127003010

50/

19.00

《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本式)

127003011

50/

2.10

《铁路餐车定额发票》(本式)

127003017

50/

4.30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自开)

127003019

50/

22.50

《销售不动产发票》(自开、折票)

127003020

50/

22.50

《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折票)

127003022

50/

19.20

《保险业专用发票》(折票)

127003028

50/

18.80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折票)

127003029

50/

16.90

《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折票)

127003030

50/

16.90

《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折票)

127003031

50/

16.90

《北京市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邮寄式)

127003032

100/

13.40

《北京市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两联、折票)

127003033

50/

11.00

《北京市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卷式1)

127003034

200/

18.70

《北京市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卷式2

127003035

500/

43.60

《北京市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工商自助票)

127003036

1000/

80.60

《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折票)

127003037

50/

18.70

《北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本式)

127003038

50/

2.00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本式)

127003039

50/

3.40

原部分发票合并到新票种中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含限额版、折式、两联)

127003040

50/

11.10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含限额版、卷式、两联)

127003041

100/

15.60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委托其他单位代开、三联、折票)

127003042

50/

16.30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