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你办《关于申请继续收取北京市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答辩费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将各评审单位向参加北京市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人员收取的评审费、答辩费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北京市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相关收费标准继续执行现行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请组织高、中、初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审的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直属机关工委、市委政法委、市委教工委、市委农工委、市国资委、市卫生局、各区县政工职评工作办公室,以及持有市政工职评工作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材料组织中、初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审的市委、市政府有关部委办局、市属高等院校和人民团体政工职评工作办公室,分别到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取。
三、上述收费收入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请各收费单位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文件等向社会公布,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7]1540号)同时废止。
特此函复。
附件:北京市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
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
附件:
北京市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
标准(元) |
收费编码 |
初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审费 |
80元/人 |
114001003 |
中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审费 |
120元/人 |
114001002 |
高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审费 |
160元/人 |
114001001 |
中、高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审答辩费 |
120元/人 |
114003001 |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