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本市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鉴于国家对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政策将做调整,本市暂缓办理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相关工作。对于2013年6月份以后已到期的乙级、丙级价格认定机构,在国家相关政策出台前原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继续有效。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11月4日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